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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续对美日产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

时间:2024/10/16 8:14:38 来源:打印

      10月1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自2024年10月16日起,将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氢碘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具体税率为美国公司123.4%,日本公司41.1% 。

      氢碘酸,又称碘化氢,主要用于合成醋酸的催化剂、制备碘化物、还原氧化石墨烯、集成电路蚀刻剂、化学和医药中间体、消毒剂、染料及香料的原料、分析试剂等。

      2018年10月1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123.4%,日本公司税率为41.1%。

      2023年10月15日,应中国氢碘酸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6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责任编辑: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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