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出炉 为市场经济良性循环设置三重保障
时间:2025/9/17 8:09:35 来源:打印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9月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首次审议。本次修订幅度较大,草案共16章216条,对原法进行了多达160余处的实质性新增和修改,旨在构建更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制度。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山表示,这次修改,不是处理企业“死亡”的法律,更是在塑造一个更有活力、更抗风险、更向未来的经济生态系统的生成规则。企业破产法修订不仅关乎困境企业的命运,还影响无数企业的命运。这意味着从宏观的市场环境到微观的每一个企业主的决策,都将因这部法律的修订而改变。这次修改,不止是企业,而是中国整个市场经济的命运。
企业破产法修订源于三大原因
在法律上,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如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主导,在全体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债务人现有财产,或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挽救的特殊司法程序。
国企改革与发展研究专家、前中国企业报总编辑李锦表示,经济状态表述为,某个企业因财务问题无法维持经营,最终导致资金枯竭、债务违约、无力偿付债务等情况。破产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它既是经济市场的自然选择,也是一次机遇和挑战。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来看,理解破产的概念和原因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制定企业破产法本身就是一个进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覆盖所有企业法人,统一了我国的破产制度,强调运用市场机制实施企业破产。十八年来,这部法律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批大型企业成功重整,各类金融机构破产也都实现了零的突破。不过,从案件数据看,效果还不理想。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超过了3万件。这些审结的破产案件在当年注销企业总数中占比仅约0.5%,并且其中重整和和解案件合计占比约为4.6%。这表明通过依法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比例还比较低。”李锦表示。
李锦还指出法律与实践脱节的具体问题:首先是程序启动难与效率低下。实践中“不想破、不敢破”,债务人担心破产带来声誉扫地、个人责任(如股东或高管)等后果;地方政府可能因担心就业、税收和社会稳定而干预;“应破未破”:大量“僵尸企业”无法及时出清,占用宝贵的信贷、土地等资源,扭曲市场信号;财产保全难题:申请后到受理前这段“空窗期”缺乏有效的财产保全机制,导致资产流失,损害债权人利益。
其次是制度供给不足与配套缺失。缺乏针对性制度:用同一套复杂程序处理巨型上市公司和小微企业,既不经济也不效率。金融机构破产虽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可操作的具体细则,系统性风险隐患大;重整制度潜力未发挥:重整本应是帮助企业“涅槃重生”的利器,但因程序繁琐、融资困难、府院联动不畅等原因,成功率不高,导致实践中清算多、重整少;管理人队伍短板: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实际操盘手,其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和履职保障直接决定案件质量。当前队伍良莠不齐,需要从准入、考核、报酬、责任等方面进行系统规范。
再次是规则空白,无法适应新时代商业形态。跨境破产: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资产和债权人可能遍布全球。缺乏承认和协助外国破产程序的规则(主要借鉴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会导致本国债权人无法参与境外程序、外国财产难以收回等问题,阻碍跨境投资和贸易;关联企业破产:现代企业多为集团化运营,法人人格独立的外壳常被用来进行利益输送和逃废债。缺乏“实质合并破产”等规则,难以穿透处理关联企业间的复杂债务,无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
“数据表明,大量企业没有通过法治化的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公平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受到影响。”李锦表示。
针对小微企业设立专章简化程序
修订草案第十一章(第178~183条)专门规定了小微企业破产的简易程序专章,规定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审结。这一设计旨在解决小微企业“破产难、成本高”的现实问题。在追求效率的同时,草案通过哪些具体机制来平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在快速审理中不会牺牲程序的公平与正义?
深圳东风环境有限公司副总裁胡双接受中国工业报采访时表示,草案为小微企业设立“六个月内审结”的简易程序,体现出效率优先的思路。但效率并非以牺牲公平为代价,而是通过机制设计来实现动态平衡。比如“临时财产保全机制”:在受理前阶段就能冻结、保全关键资产,避免资产转移或贬值,确保债权人基础权益不被侵蚀;“简化而非削弱债权参与”:虽然多数案件不再设债权人委员会,但通过电子化债权申报、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债权人能够便捷参与、及时获知案件进展;“差异化清偿顺序”:草案明确将人身损害、基本消费债权放在优先序列,进一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和小额债权人,避免“强者恒强”的清偿不公。
胡双指出,从科技金融视角看,这些条款的背后逻辑,是把“低成本退出”与“信用重建”结合起来。小微企业一旦能够有序退出,银行和金融科技平台就有更清晰的风险暴露数据,可以将信用修复嵌入金融基础设施之中,形成“可再融资”的信用循环,而不是“信用黑洞”。
责任编辑: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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